大港口事件地紀事
展示現實與歷史
Skywalkers:印地安鐵工的工殤與成就
臺灣原住民與動物的故事 紅嘴黑鵯
Hiae’iza陽具造型的意義
史前館電子報第115期 2007.09.15 
   

大港口事件地紀事

 文‧圖 / 陳俊男


秀姑巒溪口

軍營舊址之刺竹林圍牆


清軍軍營之壘石遺跡


清軍軍營遺址內之陶鈕把

清軍軍營舊址空照圖

  今年(2007)7月7日參加完撒奇萊雅族的Palaml火神祭後,回途經過靜浦國小,不經意的停留下來,站在國小大門口,遙望對岸的阿美族Makotay港口部落,倏惚地想起《臺灣通史》的記載:「(光緒)三年春,日昌奏豁臺灣雜稅。五月,恆春知縣周有基查勘紅頭嶼,收入版圖。奇密社番亂,討之。…」此為伊能嘉矩所稱的奇密社之役。雖然《臺灣通史》僅以7個字來記錄這場戰役,但是過程卻包含許多的血淚。根據光緒3年11日25日上諭內容:「…臺灣後山中路阿棉、烏漏兩社兇番,梗化滋事,經吳光亮率隊攻破烏漏、悍巢、阿棉、納納等社,尚敢糾眾抗拒官軍,拔柵進戰,突有另股繞後狙擊,以致先勝後挫,…何璟等現已飾孫開華選帶兩營,並添派沈茂勝一營,均赴後山助剿,…」清政府自牡丹社事件後,開始積極地經營臺灣,確定「開山撫番」政策,全力投入興建北中南3路,開發東部資源。對於東部原住民來說,這是一場國家統治政權的武力擴展,衝突局面在所難免。當此場戰火從阿美族Kiwit(奇密社,現奇美部落)一路延燒至Amisan(阿棉山),連當時Ce’poran(秀姑巒溪出海口,現大港口聚落)、Dafdaf(靜浦早期的稱呼,現稱為Cawi)等地區,此事件亦稱為「大港口事件」或「靜浦事件」。又光緒4年3月7日上諭記載:「…臺灣後山秀姑巒,地最險惡,納納、阿棉兩社兇番屢撫屢叛,戕害弁勇,逼脅群番,…現經何璟等飾總兵孫開華、吳光亮等督軍奮戰,立將兩社攻毀,斬殺番將多名,…」隨著清軍增加兵力,優劣立見,徹底打敗阿美族武力,並焚燒阿美族聚落房舍。

  依據伊能嘉矩在《臺灣文化志》有關奇密社事件的紀錄:「或傳:敵番既乞降,吳光亮命曰:汝果有意順歸,明春約期各番負一擔,來營獻繳,以證投誠真情。番人諾之。四年正月二十七日,咸履約而至。吳光亮乃集於營內,關緊營門,令兵勇鎗殺之,總數一百六十五人中,倖免遁還者僅五人。」從這一段記錄可知阿美族人遭受到極為殘酷的對待。又根據港口部落族人的口述,早期因通事林東涯的仗勢欺人,導致阿美族的青年憤而利用抬轎的機會,將林東涯丟入秀姑巒溪的河谷,進而全面反抗清軍,雙方互有勝負,後因帶兵官吳光亮假意與阿美族談判,邀集阿美族青年進入清軍軍營內,趁機灌醉並加以屠殺,最後逃離的青年告知部落族人,大港口阿美族隨之遷離原居地,躲避清軍報復。

  阿美族稱呼的Ce’poran大港口,位居秀姑巒溪口,人類居住的時間甚為久遠,自麒麟文化至靜浦文化,均在此留下甚為豐富的文化遺物。靜浦國小所在的靜浦大片園遺址,即為靜浦文化的命名遺址。在族人的口述裡,靜浦國小教師宿舍-聚賢樓後方的刺竹園即為清軍的軍營遺跡,也就是大港口事件阿美族人遭到屠殺的發生地。仔細觀察竹園的結構,其形狀成中空正方形狀態,每一邊長約100公尺,面積共有10000平方公尺。竹子種植於石壘上方,以大型鵝卵石堆砌而成,結構堅固,在石壘堆以及竹園內地表可以發現豐富的紅色夾砂陶,以夾石英砂為主,粒徑甚粗,目測可以觀察到1-3公釐大小粗砂。陶器質地堅硬,推測其燒製之火候甚高,不過石器甚難發現,應該已經大量使用金屬器。

  整個秀姑巒溪出海口阿美族稱為Ce’poran,北岸為Makotay港口部落,南岸為Cawi靜浦部落(古稱Dafdaf)。早在西元1630年代荷蘭與西班牙文獻就已經記載過Ce’poran的名稱。西元1771年,匈牙利的波蘭伯爵貝尼奧斯基(Maurice Augast Benoynsk),參加匈牙利與俄羅斯的戰役,被俘而監禁在堪察加軍事監獄,後越獄並奪取一艘軍艦,曾於北緯23度32分,約今之秀姑巒溪口大港口部落登陸,與阿美族作戰。西元1802年左右,一位日本人因風災船難,被迫居住在大港口地區,他將這裡阿美族的日常生活、風俗禮儀、民族互動等關係詳實記錄,是瞭解當時大港口阿美族的重要民族誌。大港口事件代表國家政權取代傳統部落權力的過程,是臺灣國家化的血淚史,更是大港口阿美族保衛家園的見證,因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特將此事件列為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並委託專家學者從事研究。當秀姑巒溪成為臺灣夏日最重要的泛舟勝地時,遊客每每划至大港口後,除了在凜冽的冷氣房裡,享用新鮮無比的海鮮外,似乎不知這裡的歷史文化同樣也值得一探究竟。對於這裡的遺址以及歷史建築,除了積極的紀錄研究,更要緊的是做好基本的保護措施。以族人所說清代軍營的竹園結構來說,雖然靜浦國小在建築聚賢樓時,毀壞東面的石壘,但是整體結構仍然可以清楚辨識,該如何保護值得我們討論。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有關秀姑巒溪口的大港口事件發生地,依條文說明應為文化景觀而受法律規範的保護。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文化景觀,包括神話傳說之場所、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歷史事件場所、農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他人類與自然互動而形成之景觀。」更加強說明文化景觀的定義。對於文化景觀的保存,我們可以以下列的圖示來說明:

文化景觀保存法令執行程序(點選放大)

資料來源:王淳熙、林茂賢、林會承、郭介恒、張志成、傅朝卿、劉益昌、蔡斐文、顏廷?(依筆畫)編輯,《文化資產執行手冊》(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出版,2006年),頁4-4。

  對於文化景觀的保護,至少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等行政法規作為規範依據。而流程上亦展現出文化景觀的認定是有一套嚴謹的程序,因此凡是能夠列為文化景觀者,必定得到社會大眾的共識,並取得一定之法定程序,具有較高之保障。上述之程序,較為關鍵的是審議的部分,文資法規定必須由專家學者、行政機關代表成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實地會勘後開會決定是否具有文化景觀價值,雖然最後能夠成為文資法所保障的文化景觀的決定權仍在行政機關,不過依實務來看,行政機關均依照審議結果做出決定,無兩者相左的情形發生。當認定完成後並需要經過公告,始能避免因不知而遭受無意的破壞情形。最後還必須擬定管理維護之職責,讓文化景觀真正得到實質的保護。

  我國對於文化資產的保護,從流程來看不可謂不完備,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文化景觀的保護不只是消極的保存,更要積極的推廣至社會大眾,讓一般大眾有認同感與歸屬感,進而成為維護保存的一份子。不過秀姑巒溪南岸的清軍軍營地乃至於整個秀姑巒溪口是否能夠成為文資法的規範對象,還是在於是否具有文化景觀的價值。這牽涉到的是地方政府的經費人力以及觀點。大港口事件屬於東部國家勢力進入的衝突事件,對於阿美族來說影響極為重要,無怪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將其認定為原住民之重大歷史事件。但若我們以臺灣作為思考觀點,這個事件就並非僅屬於原住民的歷史,而是整個生活在臺灣的人民都應該視為自己的歷史。唯有如此,才可以共同建立一個共同體的意識,而社會關係的和諧與同心協力的願景,立基的不是在於忘卻過去,而是要謹記歷史的教訓,不要重蹈覆轍,這樣的合作才會是真實而不空虛的,這樣的和諧才是長遠而不是短暫的。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展示教育組約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