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程的盡與無盡:物的故事在於行動
文/盧梅芬
1970年代美國原住民運動中的文物歸還運動(repatriation movement),是極受國際矚目且最響亮的文化權利訴求運動,陸續促成1989年《國立美洲印第安博物館法案》(National Museum of American Indian Act,簡稱NMAIA)及1990年《美國原住民墓地保護與文物歸還法案》(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1970年代的文物歸還議程,主要是以「還V.S.不還」、「掠奪、盜竊者V.S.被掠奪者」、「殖民者V.S.被殖民者」、「國家V.S.部落」等二元對立的方式,做為政治策略或行動。隨著各種歸還實例的展開,務實的協商與不同案例的應變處理,則逐漸超越二元對立的思考。
胡台麗教授的紀錄片「讓靈魂回家」是超越二元對立思考、分析與反省更細膩的文物歸還議題的權力關係與實踐方式的最佳教材:從「部落期望文物從博物館回歸」這個起點,可以思考:誰代表「部落」,背後的論述啟動者、整合者;「回歸」,從實體的物的歸還到替代方案的思考與協商;從什麼脈絡與角度評析中研院民族所博物館當年(1958年)運回(擁有)文物的正當性等。
圖1:太巴塱祖祠內部木雕(鈴木秀夫編,1935,《臺灣蕃界展望》,頁89。) |
圖2:排灣族Kaviyangan社Zingrur頭目家屋祖靈柱(鈴木秀夫編,1935,《臺灣蕃界展望》,頁79。) |
圖3:太巴塱祖祠外觀(鈴木秀夫編,1935,《臺灣蕃界展望》,頁89。) |
關於民族所於1958年運回此紀錄片中的主角——Kakita’an祖靈屋的木雕柱(圖1)的意義,我試圖從更長的時間脈絡來評價——起自日治時期國家治理介入此批木雕至戰後1950年代人類學的「文化搶救」。
1930年(昭和五年)9月,臺灣總督府發布「臺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施行細則」,同年陸續發布「臺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規程」與成立「臺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該會於1935年(昭和十年)發布第二次史蹟調查報告,並於1936年(昭和十一年)出版《史蹟調查報告第二輯》,被指定為史蹟的原住民史蹟有舊佳平(Kaviyangan社)金果祿(Zingrur)頭目家(今屏東縣泰武鄉佳平)(圖2)與太巴塱祖靈屋(即Kakita’an祖靈屋)(圖3)(註1)。建築內的木雕是被指定為史蹟的重要因素,木雕風格罕見。金果祿頭目家屋內其中一件男性祖靈柱Salian,比一般祖靈柱高,高約三公尺;太巴塱祖靈屋則是當時阿美族文化中唯一有顯著雕刻畫的建築。
1945年,戰後政權更迭,這兩個「原住民史蹟」不再受到保存法的保護。他們的命運,目前所得文獻僅知直到約20年後,即1956年中研院民族所成立後,民族所組成調查團至部落或遺址進行大規模調查與採集,研究人員任先民於同年前往舊佳平勘查舊社遺址時採集了金果祿頭目家祖靈柱並保存於民族所;而太巴塱祖靈屋於1958年毀於溫妮颱風,民族所研究員劉斌雄受任先民之託到太巴塱查看,因擔心珍貴文物受損,將倒地的木雕柱運回民族所博物館入藏。
這兩個採集與保存案例,有著個別研究者的研究興趣及對於傾毀文物的搶救心理。1950年代,關於原住民木雕的研究,主要有臺大考古人類學系的陳奇祿及中研院民族所的任先民;而背後則有著當時臺灣人類學的「營救範式」、「搶救民族誌」(salvage ethnography)的系統背景支撐,其目的包括為了科學、為了人類資產,為拯救「殘餘」的「原真性」(authenticity)等。在戰後漠視原住民文化的大脈絡下,基於搶救的保存心態,在當時具有道德功能。
進入民族所後,這批木雕自此靜默地躺在典藏室或被展示於公共空間,故事看似就此打住。45年後,直至2003年,出現了再次啟動文物的新故事的人,雖以「部落」之名,但主要是來自於非原住民與太巴塱年輕人等新世代所共同發起——要回木雕柱,重建祖靈屋。我將之視為一項「行動計畫」,這個行動也觸發了胡台麗教授拍攝「讓靈魂回家」。自此,日治時期的兩個「原住民史蹟」、戰後文化搶救下的文物,有了不同的故事。
又至2012年,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舊佳平(Kaviyangan社)的金果祿(Zingrur)頭目家男性祖靈柱Salian以及七根太巴塱祖屋柱由文建會文資總處公告為第一批「國寶」級原住民文物。從日治時期1935年指定為史蹟到2012年指定為國寶,歷經77年。
物的旅程,可供我們反省與分析物件與蒐藏者及國家的關係、試圖詮釋或擁有物件的人,對於物件的了解與誤解、挪用與再挪用的多層面。而我更關切對於物件有著積極行動意義的人。1950年代的人類學「搶救民族誌」,是一種行動,即便在殖民此歷史大敘述下,或仍保有彌足珍貴的價值。2003年,非原住民與太巴塱年輕人等新世代所共同發起的「回歸」,是一種行動;以部落單元此戰略位置,提出具主導性發言且有著競取論述權的自覺與企圖——也就是掌有與控制再現的權力。而物,在此行動過程中,是一個重要的符號及媒介物。
註:移川子之藏,1936,〈第一二 カピヤガン社蕃屋〉。頁45-50,收錄於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史蹟調查報告 第二輯》。臺北:編者;移川子之藏,1936,〈第一八 太巴塱社蕃屋〉。頁69-72,收錄於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史蹟調查報告 第二輯》。臺北:編者。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展示教育組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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