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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館首頁 訂閱 / 取消電子報  史前館電子報第433期 2020.12.15

發現考古遺址,然後呢?

文‧圖/宋昱潔

  〈考古人的百寶袋:戶外調查篇〉這篇文章向大家介紹了幾種考古學者常用的野外調查方法與工具,也許有人會好奇,如果真的發現遺址或史前遺留,除了進行學術研究之外,又該怎麼辦呢?

  考古遺址在法規上由公務部門管理,是屬於有明確定義的有形文化資產,如《文化資產保存法》(105.07.27修正)第3條便清楚說明:

  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4條(108.12.12修正)則進一步指出: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所稱遺物,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文化遺物:指各類石器、陶器、骨器、貝器、木器或金屬器等過去人類製造、使用之器物。
  二、自然及生態遺留:指動物、植物、岩石、土壤或古生物化石等與過去人類所生存生態環境有關之遺物。
  三、人類體質遺留:指墓葬或其他系絡關係下之人類遺骸。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所稱遺跡,指過去人類各種活動所構築或產生之非移動性結構或痕跡。

  由此可知,法規上所指的考古遺址是一種空間場域,包含過去的人類生活中的各種人工器物、環境與生態遺留、人類遺骸、建築結構或活動痕跡等等。因此,考古遺址的研究與保存工作,並不只針對某些具體的物件,而是須將蘊藏這些遺留的整個場所納入考量與規劃。發現考古遺址之後,應通報中央或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接手處理。透過考古學者專家的分析與研究,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於考古遺址的範圍、內涵與重要性有一定的認識與了解後,便會進行分級評估,並啟動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


在遺址中發現的陶片為文化遺物的一種,而貝殼與獸骨則屬於自然及生態遺留

  考古遺址在現行文資法中可區分為經指定公告的考古遺址(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列冊考古遺址及疑似考古遺址三類:

  一、考古遺址
  具重要文化資產價值的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46條規定辦理審查作業,經考古遺址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進行指定並辦理公告,即為法定「考古遺址」。

  二、列冊考古遺址
  依文資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完成此程序者即為「列冊考古遺址」。

  三、疑似考古遺址
  由一般民眾或研究者發現,或是在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被發現的考古遺址,統稱為「疑似考古遺址」。各類遺址普查計畫、研究計畫所記錄的考古遺址,在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前皆屬於此類。

   以上分類中僅有經指定公告的「考古遺址」具有文化資產法定身分;「列冊考古遺址」是在進入審查階段前的一種過渡身分;「疑似考古遺址」則是尚待進一步確認其內涵與重要性是否需進行指定的考古遺址。


臺南市安定區的看西考古遺址面積約85公頃,文化層豐厚,至今仍屬於疑似考古遺址。遺址範圍內遍布漁塭與農田

  經指定的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依《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訂定監管保護計畫來進行管理維護,如: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或是因應監管保護需要,邀請考古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研究等。列冊考古遺址的監管保護措施則比照考古遺址辦理。

  臺灣目前已發現超過2千處考古遺址,其中僅有一小部分具有法定文化資產身份,絕大多數都屬於疑似考古遺址,但未經指定不代表不需保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即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這條法規常讓人誤解為一旦發現疑似考古遺址,就無法再繼續使用土地。

  實際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在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停止工程進行之外,還可以採取或決定數種措施來處理遺址保護與土地使用需求之間的問題,如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或者是其他必要措施等等,完成這些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還是能利用土地。

  然而,就像老建物有時會發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損壞,各類考古遺址也會因人為刻意或疏忽的行為而受到毀損,針對這種情形,法規上也有明確的罰則。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4條規定:「如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時,得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該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第106條則標明:「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在施工工程中發見考古遺址未通報主管機關,或刻意毀損考古遺址之完整者,均得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國定鳳鼻頭(中坑門)遺址及國定大坌坑遺址都曾發生土地使用者在經遺址巡查人員告知後仍有不當的使用行為,導致遺址一部分受到毀損,因此被移送法辦的案例。

  考古遺址因埋藏在地底下,平日不容易察覺,所以發現考古遺址的過程往往是驚喜交雜。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與研究單位為了資訊透明化以及教育推廣用途,近年來紛紛著手建置考古遺址相關資料庫供社會大眾參考。大家若是想知道自己的學校、工作場所或未來的居住地點是否位於考古遺址或遺址周圍的敏感區內,可以到臺灣考古遺址地理資訊系統文化資產導覽系統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等資料庫輸入房屋門牌或土地地號來查詢,也許會發現原來史前遺址就在你身邊喔。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南科館管理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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