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文物該歸誰?
 

雷公山上的短裙苗
南科考古成果簡介(一)牛稠子期右先方遺址的玉器工業
 
 
 
 
史前館電子報第56期 2005.04.01 
   

 

考古文物該歸誰? 臧振華 圖/臺東縣觀光協會提供


討壺聯盟在出發抗爭前祭祖


討壺聯盟在街頭遊行場面

  最近,台東民間人士組成「討壺怒吼聯盟」,要向台灣大學追討該校於民國69年到77年間在南迴鐵路台東新站工程中所搶救出土,並在該校暫存了十幾到二十年的卑南文物,經過報紙和電視的報導,引起社會大眾的普遍關注。三月十六日「討壺怒吼聯盟」率領台東的居民浩浩蕩蕩搭機北上到立法院和台灣大學抗議,使整個活動達到最高潮。正是由於這次活動,加上台東縣長、台東市長,以及數位台東區域和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關切和參與,使延宕了十三年,歷經六任教育部長而無法完成的卑南文物移轉案,獲得了初步的成果。三月十五日,台灣大學將首批166箱卑南文物移轉到史前館。不過台灣大學所擬定之移轉時程,是分四批移轉,而且最後一批要延到民國九十七年。聯盟有鑑於台灣大學以往在移轉事宜上的長期拖延,對此一時程難以接受,要求全部遺物於今年底前移轉完成。而教育部,立法院與史前館和台灣大學協商的結果,將全部移轉的時間提前到民國九十五年。但是民間「討壺怒吼聯盟」仍然無法接受此一結果,堅持要求在今年底前完成移轉。顯然事情還未落幕。

  這個事件肇因於一些個人的因素,其中也涉及法規、制度面的不健全,以及研究者的權益維護等爭執。姑且不論這些,單從學術的角度來看,這個事件,其實反映了一個很根本的問題:誰該擁有考古文物?我們可以從法律規定和考古學術倫理兩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民國七十一年所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埋藏地下、沉沒水中或由地下暴露地面之無主古物,概歸國家所有。」已經很明白規定了地下出土文物,包含考古出土者,只要沒有明顯的物主,都概歸國有。而國家既然擁有所有權,自然也有權指定保管之機構。所以第二十二條,即規定:「採掘紀錄及所得古物,應於核定期限內,報經教育部核備後予以公告及公開展覽。採掘所得之古物,由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但為學術研究之需要,得准由原採掘之學術研究機構暫行保管。」這個條文說明國家所擁有的文物其實最終是屬於全體國民,出土文物要以公告和公開展覽的方式,公諸於全體國民,而學術機構只是因為研究的需要,而替國家暫時保管。今年二月五日已經公布但尚未施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條文中的第四十七條 「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仍然維持了政府主管機關指定遺址出土古物保管機關之權力。

  其次,從考古學術倫理來看:考古遺址是珍貴的文化資產,具有不能複製也不能再生的性質,而從其中所出土的文物都是古代人類生活和各種行為的具體證據。因此,它們對現代人類的知識而言,無疑是屬於公共的資產。考古學家將文物發掘出土,即有責任將之作研究分析,並報告成果,以增加對古代人類文化和社會瞭解的知識,但是卻不能長期獨佔這些公共知識的來源,阻斷其他人接近的機會。因此,考古學者有責任在一定的時限範圍之內,將出土文物的內容和研究所得的知識公布予社會大眾,並且將些文物交還給國家所指定的機構妥善維護典藏,並作為展覽、教育和進一步研究利用。

  所以,無論從法律規定或學術倫理來看,考古文物屬於全民所有,殆無疑義。國家作為一個統治機構,自然負有保管或指定保管之職責,但是這並不排斥學者研究的責任和權利。卑南文物歸還事件的當事者,如果能從法律和倫理兩方面作理性的思惟和協商,當不致鬧到今天這種地步。我們還是衷心期望這件事情能圓滿收場,讓卑南文物的研究、典藏、展示和教育價值能夠充分地發揮出來,以不辜負當初學者發掘卑南遺址的辛勞和貢獻,全民並因而共蒙其利,何樂而不為?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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