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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在博物館教育求新求變!─2005博物館教育推廣人員研習營紀要(2)
原住民的建築與家屋─以排灣族為例
 
 
 
 

 

史前館電子報第62期 2005.07.01 
   

 

原住民的建築與家屋─以排灣族為例 
/徐雨村

  建築物是人類文化的一大成就,人類運用自然環境的材料,不僅建構出遮風避雨的場所,更可藉此經營長久的社會生活。舉凡匯集國家與人民力量所建設的雄偉壯觀的神殿、教堂,社群共有的會所與廟宇,一般家戶的家屋、工作房、畜欄等,都是人們經營社會生活與居家生活的場所。人們不僅運用生活環境附近的自然資源來興建建築物,也透過貿易交換向其他地區族群取得建材,並學習與模仿新的建築技術。因此建築本身不僅是自身文化的體現,也刻劃出文化交流過程的軌跡。

  這個變遷過程也呈現在台灣各地的生活環境之中,在都市裡面有不同時代的建築物,廟宇、歐式官舍、三合院建築、透天厝、公寓、大樓等等。而在城鄉交流的過程中,這些建築風格不斷地從都市流傳到鄉村,漢人的聚落如此,原住民的聚落也是如此。

  所以我們若是抱著「獵奇」的心態進入原住民部落,希望看見一大堆用木頭、石頭搭建的簡陋房屋,可能會因為舉目所及若不是鋼筋水泥的房子,就是鐵皮屋而大失所望。原住民並沒有背離傳統,而是我們期望看到具有「原始」風味的「傳統房屋」,來印證自己文化優越性的心態使然。

  即使是原住民過去利用自然材料所興建的房屋,也絕非簡陋不堪,而是深具智慧與經驗傳承的產物。並且具體而微地呈現他們的宇宙觀、性別關係等等。就台灣的原住民傳統房屋的精緻程度而言,排灣族是首屈一指的。精緻的石板屋建築與木製雕刻,乃是排灣族階層社會的象徵與藝術表現。雕刻相當具有特色,家屋簷桁、立柱之上雕刻的百步蛇、人像圖紋係依據神話傳說而來,做為特殊身份者的地位象徵。

家屋與社會階層

  人類學家李維史陀在1983年提出「家屋社會」的觀念,指出在這類社會之中,「家屋」實為組織人群、分類人群的基本架構。家屋具有法人性質,是持續存在的社會文化實體,且可做為持有財產的單位。在臺灣南島民族之中,排灣族是最具有「家屋社會」特性的族群。「家」是排灣族聚落的構成單位,家有「家名」,經由家名可以決定一個家在排灣族階級體系中的地位。個人社會身份的取得與家密不可分(關華山、蔣斌 1992:5-6)。排灣族的雕刻相當具有特色,家屋簷桁、立柱上雕刻的百步蛇、人像圖紋係依據神話傳說而來,做為特殊身分者的地位象徵。

  排灣部落的各家住居具有類似的空間配置,但是家屋規模大小與雕刻內容精細程度,則依各家在社會階級體系的地位而定。舊來義社是排灣族向東與向南遷移的中心之一,1953年遷村到西方約一公里處的新來義。

  舊來義社的家屋建築面積隨著社會階層的高低,即頭目、邊緣頭目、巫師祭司、平民的順序漸次縮小(請參見表一)。頭目的家屋除了在空間上大於平民,使用的建築材料如石板與木料,亦遠大於平民,並可使用稀有的白色屋頂壓石、簷桁雕刻、頭目標石等物品,彰顯其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頭目家寬大的前庭可做為村民聚集處,凸顯其做為該社會政治中心的所在(李靜怡 1997:5(8)-5(15))。

表一、舊來義社家屋屋主身分與建築面積對照表

屋主身分 建築平均面積(平方公尺) 戶數
頭目 81.42 12
邊緣頭目 66.76 6
祭司巫師 60.64 9
獵人 55.65 4

引用文獻

李靜怡
1995 排灣族舊來義社住屋的復原與意義初探。台中:作者自刊。

關華山、蔣斌
1992 南島民族住屋與聚落-排灣族「家屋社會」之研究。臺灣史田野研究通訊 24:5-13。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公共服務組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