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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摘介
不一樣的博物館─宜蘭文化產業行銷參訪之旅感言
 
 
 
 
史前館電子報第60期 2005.06.01 
   

 

他山之石-<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摘介 楊淑玲

  截至2004年,世界遺產的數量總計788處。從世界遺產名錄的數量排行榜統計,前十大國家分別是:義大利(39處)、西班牙(38處)、德國(30處)、中國大陸(30處)、法國(28處)、英國(26處)、印度(26處)、墨西哥(24處)、希臘(16處)、葡萄牙(13處)。可見,中國大陸是目前亞洲世界遺產最多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保護文物古蹟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事業,眾多專家組織了各類國際保護組織,很多國家簽署了各類國際保護公約,不少國家也制訂了符合本國國情的保護規則。中國大陸是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也是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成員國,應當為國際保護理論做出貢獻。

  中國近代的文物保護觀念和方法開始於193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相關的法規。在此基礎上,參照以1964年威尼斯憲章為代表的國際原則,特別制定<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的制定開始於1995年,於2000年通過,內容總共5章38條,分為總則、保護程序、保護原則、保護工程和附則。在第一章總則中清楚說明文物古蹟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蹟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第一條)。並規定文物古蹟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但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蹟的價值(第4條)。在進行文物古蹟保護工作時,應將文物古蹟價值的評估置於首要的位置(第5條),而且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歸(第6條)。此外還規定要保存真實的記錄(第7條),以及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第8條)。

  在第二章保護程序中規定文物古蹟進行保護工作時的六大程序,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定保護規畫、實施保護規畫、定期檢查規畫,並逐條詳細說明各項細節。如評估文物古蹟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第11條),進一步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範圍、有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範圍以外,還應畫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蹟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第12條)。接著在制訂保護規畫時,一般規畫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畫。各類保護規畫,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畫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畫密切結合,並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畫(第13條)。而在第三章保護原則中強調必須原址保護(第18條),儘可能減少干預(第19條),並且要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第21條)。同時也要正確把握審美標準(第23條)、保護文物環境(第24條)、預防災害侵襲(第27條),並遵守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的規定(第25條)。此外更針對有計畫的考古發掘,儘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第26條)。

  在第四章保護工程中,主要針對文物古蹟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第28條),並將原址重建列為保護工程中極為特殊的個別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而且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第33條)。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築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蹟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遊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儘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並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第34條)。

  總而言之,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反映了中國文物保護的特色,體現了注重保護、加強管理、合理應用的精神,也填補了亞洲地區在這方面的空白。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遺址公園組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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