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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館首頁 訂閱 / 取消電子報  史前館電子報第482期 2023.1.1

藝術品保險與博物館風險控管

文‧圖/張慈安  

一、前言

  博物館的專業管理講究許多層面,其中一項便是風險控管,風險控管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或降低危險、不穩定的因素對標的物可能造成的損害。有些風險可以藉由適當的保護措施來予以避免,例如將展品置放在展櫃中展示,避免觀眾不當碰觸展品的風險。有些是可以有限度被接受,例如文物運輸時的震動可能對文物造成損害,但若有適當的包裝與運輸工具則是可以被接受。有些風險則是以轉移的方式來處理,保險就是一種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的機制,標的物萬一遭受滅失或受損時,可以獲得部分或全額的財務賠償(Reid 2020)。

  對博物館或美術館來說,不論管理的是考古出土文物、標本、傳世文物或美術作品等,買保險是常見的風險控管方式之一。保險業者會對各種標的物的特性,規劃不同險種的專業保單條款,例如針對文物、藝術品可能遭受的意外、破壞等損失的藝術品綜合保險;舉辦展覽或教育推廣活動時,避免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與文物管理一樣,是多方面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的結合,以下將從博物館文物管理作業的角度探討藝術品保險的幾個實務問題。

國立歷史博物館2013年莫內特展售票及入口處的參觀人潮。為售票、活動或衍生商品賣場搭建臨時建物時,為避免意外可能造成的損害,皆會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博物館的藏品一定需要保險嗎?

  對博物館而言,其實是一個牽涉許多小問題的大問題,不是簡單的要或不要而已。就現實面而言,買保險是需要預算經費來繳交保費的,而保費的多寡,一方面取決於藏品投保的質量,通常數量多、品質佳者,支付的保費也會比較多,以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稱史博館)5萬多件藏品,或是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稱史前館)4萬多件藏品來說,雖然藏品性質不盡相同,但藏品全數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的年度保費至少需要數十萬元。另一方面影響保費多寡的因素取決於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風險高低而定,風險高保費就會收得高。保險公司如何判斷風險高低有其評估標準,以博物館為例,影響風險高低大致有幾個因素:

1.藏品的材質與形狀

  易碎的瓷器出意外的風險要高於石器,不規則形狀的立體藏品比平面藏品受損機率來得高。

史博館2018年石雕走廊展示。石器存置或展示時以文物穩定安全為要,形體較大者不會特別置放展櫃內,但仍會與觀眾保持安全距離。

2.存置場所的環境控制與消防保全設備

  穩定的環境控制如溫度、濕度、照度等能有效維持藏品的現況而不致受損,適當的保全消防設備能即時監控藏品狀況並降低意外對藏品的損害。

3.人力是否充足且具專業度

  人員的專業程度直接影響藏品的管理與業務執行,良好的專業人員不僅能提升工作效率,更能降低意外的發生機率。

  一般來說,絕大部分的藏品存置在庫房中並不會移動,受到損害破壞的風險是很小的。在此情況下,若博物館的經費允許,庫房裡的藏品能全數有保險保障,當然是很好的。但若經費有限,館方必須權衡是將經費運用在更有效益的工作;還是將經費花在「只怕萬一」的意外保險;或是採取其他作法,例如選擇部分重要性較高或風險較高的藏品辦理保險;或是僅就有工作計畫的藏品辦理保險,這都要依據館方評估其相關條件後才能有所決定。

史博館2015年常設展唐三彩區。展櫃的保護與展場環境控制,兼顧了文物保存與展示教育的功用。

三、借展品的保險作業

  博物館為了辦理展覽常會和其他博物館或收藏家辦理借展作業,其中一項必備的工作項目,就是辦理牆對牆的藝術品綜合保險,意即保險的範圍需涵蓋自借展品離開博物館或收藏家處起至回到原存地止。這是考量借展品在外期間,必須經過包拆裝、運輸、布卸展、公開展示等不同的歷程,還牽涉不同單位的工作人員,所面臨出意外的風險機率,遠高於借展品單純安置在庫房時的情況。庫房裡的藏品是否一定需要保險可能見仁見智,但博物館一定需要取得保險公司開立的保險證明,確認借展品已經投保,才會同意將借展品自博物館放行至借展單位。

  博物館辦理借展品的藝術品綜合保險,通常會考量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保險時間

  辦理展覽時,除了對觀眾的開放參觀時間,其實還包含布展及卸展的博物館內部作業時間,因此估算展覽的保險期間,通常會在正式展覽期間的前後各增加兩週時間作為實際保險期間。若遇似史前館舉辦的「第一浪潮:當代澳洲與臺灣原住民時裝藝術展」的國際性展覽,因涉及較複雜跨國運輸安排(澳洲境內、澳洲與臺灣之間、臺灣境內),就會需要更長的保險期間來配合完成相關作業。有時候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會要求每一段航程載運展品的保險金額有一定額度的限制,為了符合保險需求,單一展覽的展品可能必須分批送抵或歸還,才能確保所有作業都是在有保險的情況下進行。

國外借展品在機場等待拆盤。

2.借展品點交

  借展品點交除了是將實物交付給借展方,更重要的是借出方與借展方彼此對借展品狀況的確認以及保管責任的交接。博物館對借展品皆需製作狀況報告,這是對判斷借展品是否產生新的受損情況的重要依據。狀況報告最好是由專業修復師來紀錄,一般會由博物館典藏單位的館員紀錄,除了文字註記,更重要的是影像紀錄,現在得益於手機攝影的普及,對借展品的狀況能有更即時的紀錄資料。

  借展品點交的時間點通常會安排在其包裝前或拆卸包裝後,即使借展方與借出方已在展品包裝前完成狀況確認與簽字點交,借展方還是需要在展品送抵展場拆卸包裝時再次確認狀況,主要是為了確認借展品沒有因為運輸過程受損,萬一有需要出險的情況發生,有助於釐清運輸廠商的責任。

3.保險公司的選擇

  辦理展覽時,通常是由借展方負責辦理所有借展品的藝術品綜合保險作業並支付保險費用,但也有借出方自行處理保險,視雙方協商而定,原則上哪一方辦理保險,便由其負責聯繫保險公司。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的制式藝術品綜合保險保單條件差異不大,端視保險公司是否能提供對博物館更有利的附加條款來予以完善。此外保險公司會與再保公司合作以強化承擔風險的能力,若合作的再保公司對藝術品保險專業具有良好的聲譽,亦是評估選擇保險公司的因素。

4.特別要求

  通常藝術品綜合保險條款中會約定借展品如果遭受意外出險,經保險公司賠付全損金額後,借展品的所有權將轉為保險公司所有。公立博物館的藏品屬於國家所有,博物館只是行使保護管理的責任,沒有權利擅自決定藏品所有權的轉移。以史博館為例,會在借展合約中特別約定,借展品的保險條件必須有殘餘物處置附加條款,確保即使出險經保險公司賠付全損金額後,出險的借展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博物館所有。

  藝術品綜合保險是保險公司針對藝術品的特性及其可能遭受的風險所規劃的保障條件,其中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不同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條件一定會有所差異,博物館人員選擇保單時,除了必須清楚自己的需求,也必須理解保險公司的服務提供保障與不保障的條件,才能找到最適用保單,達到最佳化的風險控管。

四、藏品的保險價值認定與人員工作風險

  博物館的藏品因其獨特性或珍稀性常被認為「很貴」,有時辦理特展為了宣傳效果,會以某些展品或藏品的高價保險金額作為吸引觀眾的一種方式,但其實保險金額究竟能不能真正代表藏品的價值還有待商榷,只能說保險金額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萬一需要保險理賠,做為理賠時的一項依據而存在,甚至可能根本無法反應市場價值。

  如果藏品的保險金額必須反應市場價值,可能會遭遇兩個問題。一是如果市場價值很高,博物館是否有足夠的經費負擔高額的保險費用;二是市場價值認定的運作機制是否完善,若不完善,容易在執行面上引發爭議。以史博館為例,目前藏品的年度藝術品綜合保險採「約定價值」,藏品的保險金額由史博館、保險公司雙方同意即可,雖然約定價值可能無法充分反應市價,但不失是一個讓博物館在可負擔的保險費用範圍內,能夠轉移意外事故發生的潛在風險給保險公司,讓博物館能在更有保障的環境下運作。

  若博物館的藏品或展品因為意外而發生損毀,保險的理賠機制便會啟動,博物館依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申請,經保險公司核定後支付理賠金。至此,博物館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意外處理便告一段落,而保險公司會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即取代博物館成為事主,有權利向造成損失的人員或廠商求償。造成意外損失的人員或廠商如果不在「被保險人」的範圍內,就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求償。

  實務上,博物館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通常不會將合作廠商納入被保險人的範圍內,而非屬正式編制內的博物館工作人員,保險公司可能並不納入被保險的博物館範圍內,在此情況下,有機會接觸到博物館藏品或展品的人員,一旦發生意外,就可能成為保險公司的求償對象。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史博館藏品的現行年度保險條件,納入了保險公司放棄代位求償的附加條款,在實屬意外的情況下,不包括惡意破壞、故意、詐欺、不誠實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放棄對保險範圍內參與的專業廠商、參觀民眾、員工、約聘及志工人員之代位求償權。如此一來,博物館的所有工作人員會在一個更有保障的環境下,安心謹慎地執行業務或享受博物館經驗。

史博館2018年文物搬遷作業資料照片。

五、結語

  藝術品保險是博物館在面對風險控管時,必須理解並善加運用的方法,可有效降低在藏品或借展品的管理上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提供的藝術品綜合保險服務雖有制式的規範,但也可以透過附加條款的約定來強化對博物館的保障。博物館需要明確了解自身所面臨的各項風險因素,才能有效地爭取更周延的保險服務,與保險業共創兼顧文化藝術與專業發展的雙贏局面。

參考文獻

Reid, Adrienne
  2020  Insurance. In Museum Registration Methods, 6th ed. John E. Simmons and Toni M. Kiser ed. Pp405-412.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本文作者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組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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