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名稱與種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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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館電子報第39期 2004.07.15 
   
 

植物名稱與種之觀念/蕭承龍

植物名稱

  植物名稱分為二大類:一為俗名(vernacular name);次為學名(scientific name)。

  俗名乃地方上一般通用之名稱;同一植物生長於不同國家或地域,其俗名不同。例如我國之「水稻」,英美名為「rice」,此乃各國之語言及文字互異使然;惟同一國家之不同區域,同一植物之名稱各異,如「虎皮楠」、「交讓木」則同物而異名,頗為常見;另一情形而言,「化石草」則指唇形花科之Orthosiphon spiralis (Lour) Merr. ,或馬鞭草科之Clerodendron calamitosuin L.二種迥然不同之植物,此則同名異物。因此俗名所指的對象常不明確,致為學術研究上之一大阻礙。學名應需要而生。學名者,以拉丁語化命名之植物名稱,世界各地均能通用。

  Linnaeus(1753)首創二名法,遂而奠定學名之命名基礎。惟各國使用之命名法則各異,未能統一,為免名稱之不斷增加而陷於紊亂,遂於一八六七年在法國巴黎舉行第一次國際會議,並制定命名法則。最近一次的國際會議於一九九九年舉行。
一個正確學名須符合的條件:

1.有效出版(Effective publication)
2.正當出版(Valid publication)
3.正確命名法(The rules of nomenclature)
4.正確模式法(Nomenclature type)
5.優先權(Priority of publication)

種之觀念

  Linnaeus於一七三八年曾謂「生物原被創道而成各自獨立迥異之種類,不因雜交或其他方式而改變種類」。

  Linnaeus、Koeleuter(1761-1766)及Gaertner (1849)之雜交試驗結論如下:種與種間之雜交後代幾屬不孕性,但同種內之變種間之雜交,則可產生可孕性之後代。

  Darwin於一八五九年之「種之起源」中,認為生物種具有相當程度之變異性,致產生自然淘汰之意義及適者生存之結果。

  Cannon(1902)、Guyer(1902)、Sutton(1902)及Morgan(1911)等之研究不同種間之交配由於染色體數目、形態、大小、遺傳性等不同,致無法配對,並引起不孕性之現象。

  Turesson於一九二二年及一九二五年之研究:植物體生存於環境中,其生理上之適應較形態特徵為重要。凡佔有廣大地理區域分佈之種類,多由「生態種」或「生態型」構成,而多數植物分類學者認為此「生態種」為不同之種。

  Clausen(生態學家)、Keck(分類學家)及Hiesy(遺傳學家)於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五二年間,在美國加州共同研究當地植物,自生態學、形態學、生理學及細胞遺傳學之研究,以求瞭解物種形成(Speciation)之問題,並提出下列結論:「........植物群之各組成份子能自由互換基因,而不為害子代,且此群植物又因生理遺傳或染色體障礙而不能與另一群植物自由交換基因,致告分離,則此群植物相當於一般分類學所稱之『種』。」

  Thorpe(1940)一群個體因生理上之不同,遂不與其他族群相交配(廣義的),有時亦因構造上之不同而不行交配。

  Huzley(1940)一個族群同時具備下列各點,可認為其為一「種」:

1.在同一地區中,僅有一來源。
2.與其他族類間,在形態上及遺傳上具有相當程度之不同。
3.與其族類間,不呈連續性(遞減,intergradation)變化。

  Dobzhansky(1941)在進化過程中,某一階段發生不連續之固定(fixation of discontinuity)。此一階段因非常重要,種遂誕生。

  Cain(1944)種為書籍上之一個名稱,乃一推論名詞。一極富聲譽之分類學者所稱之種即為種。

  Babcock(1947)他歸納種之觀念如下:

1.具共同之構造特徵,可將有機個體歸併而成族群,且有相同之遺傳基礎,亦即代表其族群特殊染色體之組合。
2.其與不同族群間,由不同特徵以資鑑別,其中相異特殊之處,即染色體數目。
3.由於同一族群中,發生同配子(syngamy)或自由交配而產生高度之可孕性,此可證實吾人預測同族群個體所有之基因及染色體均相同。
4.不同種之間,未能自由交配且產生極高不孕性(亦有少數例外),乃合理現象,蓋其基因與染色體皆不同。
5.不同生長地或互相重疊之地區,輒產生亞種(地理種)。

  Stebbins Jr.(1950)在形態特徵及生理特徵上,由遺傳不連續而產生之間隙,可供種之區分,故種得以延續,乃因不同種間殊少基因交換。種基於變異型之遺傳基礎,遂發生不連續,非屬外表上異於極端個體或標準個體之程度。
韋氏國際大詞典:種為一群動物或植物共同具有一或一以上相同之特性可自相近之一群動物或植物識別出,而又可互相交配、繁殖,並遺傳其特性,致成一種特有動物或植物。

  川崎次男(1971)氏曾發有關種之觀念,如次所示:

1.種為個體群之合體。
2.由於個體群發生變異,致為個體變異及突變二種。
3.種之個體群呈形態上之類似性。
4.種之個體群呈決定性之地理分佈。
5.有關染色體等之遺傳組成係呈一致性。
6.後代呈孕性。

  再就關於種之形成條件,如下:

1.兩個體群具顯著之不同形態。
2.形態上之差異呈不連續性,而且隔離極明顯。
3.染色體之遺傳組成不一。
4.無法產生雜種,即令產生,亦屬不孕性。
5.生長之處不同,亦即生育環境各異。

  綜合上面所述,「種」之定義可解釋為:「外形上可供識別,且可自行繁殖而綿延不絕;同時與相近族群在遺傳上、地理上及環境適應上,則具或多或少之隔離族群」。

  種之範圍既經決定,惟種內個體群仍呈差異性,致形成種以下不同之個體群,今簡述如下:

  (一)亞種的觀念一般種以下各亞種間可依次述三點而識別:

1.各具不同之生長地域,如海島等。
2.不同生長地域之各亞種間,各具特殊之外表特徵。
3.特徵一般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之組合而成。

  (二)變種的觀念

1.具共同之生長地域。
2.具特殊之外表特徵。
3.特徵一般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組合而成。

  (三)品種(Form)

  個體群之單獨特徵僅呈極小變異者,致成品種。農作物、園藝產品等地方性品系,在本質上,係較品種範圍為小之個體群,名之為「品系(race)」。

表一:種之觀念(Porter, 1967)

內部遺傳因子
(隔離或障礙)
/外界環境因子
雜交後代呈
可 孕 性
次代活力強
雜交後代呈
半 孕 性
次代活力弱
雜交後代呈
不 孕 性
未產生次代
不同亞種
(生態型)
不 同 種
(生態種)
不同種之混合群(統合種)
變種
(種之局部變異)
(生物型)
不同種佔相同之空間
(雜種群)

(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研究典藏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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