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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館首頁 訂閱 / 取消電子報  史前館電子報第222期 2012.3.1

從國定遺址的監測防災管理談萬山遺址

文/劉世龍‧圖/許勝發

  在民國70年以前,臺灣對於文化資產保存之觀念尚未普及,所因應的政策也十分模糊;而在民國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頒佈實施後,依此有了法源根據。該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等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時,改依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等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2000年1月第三次修法時,配合精省政策,將省(市)定古蹟簡化為直轄市定古蹟;並在隨後修訂的施行細則中,將原有省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

  但所謂古蹟的概念,仍維持在地上歷史建築的保存為重,對於地下考古遺址尚未重視。或許部份遺址在文資法未公告期間,許多埋藏於地下的遺址,在面臨公共工程開挖基礎而遭受破壞,小規模遺址也許被工務單位破壞剷除。眾所知悉的大型遺址群,如十三行遺址的發現也因八里自來水場開發,以及本館卑南遺址也是在鐵路局開發臺東新站,在輿論與文化學者奔走下保留,但遺址現地保存卻也有眾多極端不一的保留態度。許多開發建設可能在現地遺址上,因此都可能擾動了遺址的文化層;而一般大規模的公共建設,也無法等待考古的漫長挖掘,因此對於遺址的監控與後續管理,都有著又愛又恨的相對性難題。

  在臺灣,已列冊記載的考古遺址將近180多處,這些遺址對於發掘臺灣荷治與史前文化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在舊制《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將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列為古蹟範疇中,而民國100年11月9日頒佈修法的新制《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明確界定遺址與古蹟(文資法第三條)。遺址的中央主管機構不再是多頭馬車,而是以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單一主管機關,今年起將由文化部的文資總處統籌。此外,遺址不再隸屬於「古蹟」,而是單獨成為一章(即第三章)。

  現今臺灣地區指定為國定遺址共有七處,分別為卑南遺址、大坌坑遺址、十三行遺址、圓山遺址、八仙洞遺址、鳳鼻頭(中坑門)遺址與萬山岩雕群遺址。這些遺址當中,除萬山岩雕遺址外,大多已遭受人為建設期間的破壞。一般民眾的思維,多數認為遺址的保存,不就是把挖掘出來的文物送入博物館收藏即可;然而事實上卻是,考古學者並沒有能力與時間對每一處所發現的考古遺址都進行發掘。而且現在通行的考古遺址保護理念是:盡量保存其原狀於地下,除非有學術研究和配合開發建設的必要性,並符合法律規範的條件,否則不輕易進行發掘。這一點,顯然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指定的規定,有相當的不協調性(臧振華,2005)。文資法所第42條闡述:「遺址由主管機關擬具遺址管理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這是近年來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一直推動的觀念。


圖1.TKM1 孤察巴娥


圖2.萬山岩雕-TKM2-1-祖布里里

圖3.TKM3-莎娜奇勒娥

圖4.萬山岩雕-TKM4-2-大軋拉烏

  本次「岩繪‧岩雕─石頭畫布上的史前史岩畫」特展之主題遺址「萬山岩雕群」,分佈四處(TKM1(圖1),TKM2(圖2),TKM3(圖3)TKM4(圖4)),共發現14座岩雕,具有環境景觀考古學的價值。尤其這個臺灣唯一現地遺址岩雕群,本身的研究價值延續與族群文化發展的意義,對於本土文化資產保存而言實屬重大。除部份岩雕受自然風化與人為破壞外,岩雕本體與周遭環境仍具完整性。除正常監測外,面臨國定遺址的維護,須避免人為或自然等外在變化因子減損或破壞文化遺產。此外現地遺址的監測應加入防災風險管理的模式,透過循環潛在因子管理(PDCA)才得以控制外在變化與提升內在價值。

  近年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文化資產的防災預防上,由世界三大諮詢機構的遺產公約共同事業─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和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和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作為公約秘書處。2006年7月,第30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於立陶宛維爾紐斯召開時,便支持這一倡議,且要求諮詢機構和世界遺產中心需進行編制和公不的數字,並在第31屆(2007年)和第32屆會議(2008年)委員會通過出版計劃,確定優先級列表的標題。在災難風險管理(Disaster Risk Management(2010),以下稱DRM)手冊中,闡述了災難中人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表1),也將風險管理的定義與分析危機因應對策的三段循環週期之分析(圖5)。自世界遺產中所面臨的真正案例,來分析每個危機階段所因應的對策。建議採取一個具體的組織集體行動應對災難,並以緩衝區保護自然遺產免受各種危害的顯著作用。

表1
  自然 人為導致 間接、次要
氣象
颶風、閃電、驟雨
洪水(海岸/河流)火災、群眾運動
水文(高降
雨量造成)
暴洪 /滑坡/火山灰 /熔岩/ 冰築壩河流的海嘯
水文基礎設施結構的破壞(水壩,防洪堤,水庫,排水系統)沿海保護失敗(海堤)
病疫情污染
火山
熔岩流火山碎屑流的灰分和氣體
採礦引起的(例如泥火山)
火山泥流(泥石流)山崩海嘯消防
地震
錯誤的瞬態晃動永久變形(如褶皺)誘導運動(液化和群眾運動)
大壩和水庫誘發群眾運動,採礦引起的爆炸/核誘導
群眾運動/火災/洪水
群眾運動(雪,冰,岩石,土壤泥等)(誘導作用緩慢侵蝕或一個以上)
建築廢料棄渣堆


圖5.(左)三段循環週期之分析DRM (右)DRM 計劃之主要組成架構

  對於萬山岩雕群可能是臺灣唯一一處岩雕遺址,仍可持續在原始藝術的範疇與文化人類學的研究進行發掘,這一點是十分萬幸的。萬山岩雕隱藏在如此的深山中,始得以保存完整性,一旦人為陸續進入後,對於整體環境的影響,都有遭受破壞的潛在危險因子。猶如前述,在無法對每處考古遺址都進行發掘的考量下,基於遺址保護的理念是:建立完整的監測管理保存其原狀,或許反而是對遺址保存的另一思考模式。

參考資料

臧振華,2005,文資法與遺址保存,史前館電子報第52期
A Management Manual for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written by Professor Herb Stovel, published in 1998 by ICCROM jointly with ICOMOS and UNESCO.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展示教育組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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