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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館首頁 訂閱 / 取消電子報  史前館電子報第204期 2011.6.1
 

文化資產保存與法國國家考古局

文/吳意琳


第一階段的診斷調查:文化部門的考古專業人員(SRA)會同地主、國家考古局(INRAP)工作人員至現場說明。


第一階段的診斷調查:確認地下文物的狀況。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作為臺灣第一個國家考古學博物館,對於考古遺址遺跡遺物等文化資產的研究、保存與教育負有相當重大的責任。臺灣對於考古遺址等相關有形文化資產的研究、保管機構,有相關文資法來規定,如中研院、博物館或大學機構符合資格的研究人員可以提出研究計畫,或接受政府機構或民間廠商的委託,以進行考古監測工作或搶救發掘。而別的國家是以怎麼樣的方式來進行文化資產的保存呢?為了簡單介紹這個系統,我們以比較實用的觀點,如一般民眾可能遇到的狀況──蓋房子,來介紹法國國家考古局Institut National de Recherches Archeologiques Preventives(INRAP)主要的工作項目與職掌。

  當一位地主需要整理他的土地建造房舍,或者一家企業公司要蓋廠房,他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申請「建照」。在申請建照的過程中,地方機關(單位為大區region,法國共分22區,92省)許多部門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其中會有隸屬於文化部門的考古專業人員(SRA)對該項申請提出建議:該地是否屬於考古敏感區域,是否需要進行初步調查,之後該大區(region)首長將會做最後批示。如果需要做初步調查,就會指定由國家考古局(INRAP)執行。一般而言,依規定需對開發土地進行調查約10%面積,但只進行8%也是常見的情形。這一部分的費用是由全國所有申請建照的稅金項目來支出,同時由公部門補助不足的部分。


第一階段的診斷調查:整理文物與撰寫診斷調查書,完成大面積調查的場景。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

  第一階段由INRAP負責的診斷調查(Le diagnostic)將說明該地是否有遺址遺物遺跡等現象、重要性如何、位置分佈、深度等。這份調查報告將由原先要求進行調查的考古專業人員(SRA)審核,評估是否需要進行搶救挖掘,若該地確實有重要文物遺跡,則必須進行第二階段的搶救發掘(La fouille)。地主(或企業公司)可以提出需求,由INRAP 與民間考古公司各自提出預算,說明他們將如何進行搶救,搶救發掘的費用將由地主(或企業公司、開發者)支付,亦由地主來決定要讓INRAP或民間考古公司來做。

  在未完成搶救發掘之前,地主沒有權利進行工程,建照也不會發下來。而隸屬於文化部門的考古專業人員(SRA)將不定時來到發掘現場察看,最後完成的發掘報告將由考古專業人員(SRA)送交區域性的考古委員會(由國家科研中心CNRS、國家考古局INRAP、考古專業人員SRA、大學共同組成的委員會) 來評鑑,對這份發掘報告做出評語,做得好或做得不好,是否適合出版等。這些委員的意見偏向於參考的性質,提供給文化部門的考古專業人員(SRA)另一份比較公允的審查意見。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初步分析出土文物的年代。

  至於該次考古發掘是不是合於學術水準?審核的機制為何?除了上述幾個審查的機制之外,由於考古發掘執照是發給個人,可以是國家考古局(INRAP)內部的研究人員,也可以是民間的考古公司研究人員,一旦文化部門的考古專業人員(SRA)發現發掘成效不良或有其他問題,下次可以拒絕發照給做得不好的研究人員。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分類與整理。

  但是對於一般市井小民,萬一碰上「只是想要蓋一間小小房子,而恰巧地下有著非常重要的遺址,地主也出不起發掘的龐大費用」的為難情形,此時市井小民可以申請國家的補助,而這部份的資金有很大一部份會來自全國所有申請建照者所收的稅金項目。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撰寫發掘報告或重建一個消失遺址的紀錄。

  再談到文物資產的歸屬問題。經由發掘所出土的文物屬於法國國家與地主共有,發掘報告完成之後,地主有權向這批文物主張其所有權,但地主必須負擔維護與保存這批文物的費用,並接受政府及考古專家的定時監督,否則將負起賠償的責任。如果地主沒有主張其所有權,這批文物將歸市政府所有,而發掘者(不論是國家考古局INRAP或是民間考古公司),將有兩年的文物研究權,使研究者能有充裕的時間,將發掘報告轉化成研究論文。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文物的最終去向,文物屬於地主與國家共有。但若地主要主張其所有權,必須負擔支付相關維護保存的費用及職責。

  相較於法國,臺灣的文資法制訂於1984年,注意到這個文化資產的時間並不太晚,然而運作體系卻大不相同,臺灣的運作體系稍嫌被動:

文資法第8條

……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或自然地景價值者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其法定審查程序如下:

  一、現場勘查或訪查。

  二、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推廣考古教育,如提供學生實習機會。

  「接受提報」這個動作不是一個必要性的,涵納在法規內的行為,使得臺灣對於遺址古蹟的保存保護,若非主管機關相當有心,常常需要結合媒體的力量,才能促使當政者主動做一些動作。而太多時候當政者選擇對開發者讓步,犧牲了臺灣已經為數不多的遺址遺跡。如果主管當局沒有主動輔導、推廣文化資產的概念,所有的地主、開發者可能有機會沒發現或沒注意到「地下的遺跡」,以省去後面複雜而可觀的資金支出。個人以為,如法國這樣將文化資產的調查、發掘、保護放進法律之中,並成為申請建照的一個程序,將省去很多爭議的空間,全民也將具備文化資產的概念。


第二階段的發掘工作:出版專業書籍及完整報告。

  關於法國國家考古局的幾組數字如下,讓大家對他們的工作有些概念:

  於2001年依法成立,目前有1800位研究與共同研究人員;2006年預算為1.28億歐元;2005年計有1978件診斷調查;2005年計有15萬公頃的診斷調查區域;72%的診斷調查屬於鄉村農地調查;60%的發掘工作屬於羅馬時期以後的年代;2005年計有321件發掘工作;2005年計有305篇科學論文和書籍;2005年計有1500位開發委託者;2005年計有1700個城鎮進行了考古的發掘工作。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南科分館籌備處研究助理。本文相關圖片來自法國國家考古局網頁http://www.inrap.fr/archeologie-preventive/p-7-Accueil.htm,
其它資訊來自作者對國家考古局研究人員的私人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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